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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日期案由
99.02.10

民航局以場建字第0990005245號函知市府業奉行政院核復原則同意航高放寬。

99.03.11

工程會召開本案甄審申訴案(案號:促0980012)第2次預審會議。

99.03.12

本府召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監察院糾正議約事宜會議。

99.03.19

本府都發局函轉遠雄公司申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依交通委員意見修正)各1份予交通委員檢視。

99.03.30

本局召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基地內臨既有荷花池側之規劃設計方案事宜會議。

99.04.22

本府召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監察院糾正39項議約事宜會議。

99.05.12

本府收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審議委員會99年5月10日之審議判斷書,決議;撤銷本府98年11月19日對遠雄公司異議處理結果。

99.05.31

本府於99年5月31日將工程會申訴審議判斷書函轉監察院知悉。

99.06.03

本府於99年6月3日函知遠雄有關遲延取得建造執照及融資契約簽訂延宕等違約情節限期至99年6月30日前改善。

99.07.08

本府99年7月8日以府授環四字第09934402200號函送99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97次會議紀錄,其中有關本案第3次環評審查,決議「(一)本案變更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1.擴增量體過大。2.交通影響問題尚未能完解決。(二)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99.07.27

99年7月27日都市計畫發展局召開變更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北側第三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會議結論:(1)同意本案文化體育園區連通光復北路之北側道路都市計畫變更。(2)本案公展計畫圖北側道路連通忠孝東路四段553巷之虛線刪除,並請市府教育局再檢討文化體育園區北側道路其東側之迴轉道迴轉半徑規劃。(3)本案原公展計畫書往北連通市民大道之道路用地暫不予變更,在不影響台鐵機廠的運作前提下,由台灣鐵路管理局先行提供使用,並請市府教育局與台灣鐵路管理局共同會勘,提出具體路線圖後提大會說明。(4)本案位於文化體育園區與台鐵機廠開發案之間,未來巨蛋、文化園區、台鐵開發案所引發之交通量需一併考量,請市府教育局統籌規劃因應。(5)全案修正後資料及相關補充說明請規劃單位彙整並研提修正前後對照表,人民陳情案件則併建議方案處理,提大會審議。

 

99.08.06

99年8月6日本府發函遠雄公司就本案遲延取得建照執照及未簽訂融資契約情事,請該公司依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97次會議決議之「降低量體」部分作檢討修正。本府考量興建舉辦國際棒球比賽及其他多功能大型室內體育館之公共建設目的與民眾使用前開設施之公共利益,願再給予違約改善期限,限期99年12月31日前完成違約改善。

99.08.19

本府於99年5月31日將工程會審議判斷書函報監察院。監察院於99年7月21日審核意見函復本府。目前本府與遠雄公司持續進行4次協商,並於99年8月19日將辦理進度函復監監察院。

99.08.26

都市設計審議申辦案業於99年8月26日由市府都發局召開本案第6次都審會議,決議請遠雄公司依審查意見修正降低量體及調整設計,將相關討論議題收斂,於會議紀錄文到30天內,依規定檢具修正後報告書提專案委員會審議。

99.10.17

99年10月7日市府都發局召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618次委員會(大會)有關「變更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北側第三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會議紀錄摘錄如下:

 

(1)因應未來文化體育園區整體開發計畫之交通規劃,本案維持公展計畫書變更第三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的範圍,即案內除專案小組結論同意變更之東西向道路外,往北連通市民大道部分亦同意變更第三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惟往北連通之道路用地部分,未來視台鐵臺北機場開發計畫內容彈性調整。

(2)案內東西向道路維持專案小組結論東側不予連通忠孝東路四段553巷。

(3)本案變更為道路用地範圍為避免畸零地產生,依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所提意見,納入該會所有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35-1地號整筆土地。

99.10.18

市府都發局召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第7次專案委員會議。

99.12.09

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委員會審議通過遠雄公司修正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送審案。

99.12.22

遠雄公司於松山高中舉辦環境影響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