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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日期案由
105.03.21大巨蛋履約爭議第二次仲裁判斷(104臺仲聲字第1號)。
105.05.18本府以府授體設字第10533764900號函遠雄公司,該公司有違反建築法等相關法令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等違約情事,請該公司儘速改善完成。
105.06.08本府以府體設字第10533910100號函遠雄公司,該公司有違反建築法等相關法令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等違約情事,請該公司於文到之日起3個月內改善完成。
105.07.19本府公布大巨蛋公安解決方案並召開記者會。
105.09.07遠雄巨蛋公司於期限內遞送改善意願承諾書。
105.09.08本府召開保留終止契約之記者會說明本府立場。
105.09.26本府以府體設字第10501085300號函遠雄公司,因遠雄巨蛋公司依限於105年9月7日承諾將依法定程序完成相關變更審議核定作業,爰本府暫不行使並保留終止契約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