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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日期案由
96.01.04

園區辦理假植區會勘,請公園處評估假植面積是否足夠。

96.01.08

交通部民航局就本案基地全區航高限制放寬案函(場建字第0960000762號)請本府確認本計劃之附屬事業建設是否為新建國家重大建設。

96.01.11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規劃說明會III(光復國民小學)。

96.03.14

本府函復(府教體字第09631942200號)交通部民航局就本案基地全區航高限制放寬案確認本計畫之附屬事業建設係為新建國家重大建設。

96.03.19

向市長做臺北大巨蛋案之專案簡報會議。

96.04.12

本府發展局召開臺北大巨蛋都市設計審議第1次幹事會議。

 

遠雄公司依興建營運契約規定將其融資機構簽訂之融資協議書送本府備查。

96.04.16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興建期間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案辦理原則及預算編列方式奉市長核定。

96.04.19

召開第4屆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第5次委員會會議。

96.05.01

交通部民航局就本案基地全區航高限制放寬案其附屬事業建設是否為新建國家重大建設乙案函報交通部辦理。

96.05.31

交通部民航局就本案基地全區航高限制放寬案其附屬事業建設是否為新建國家重大建設乙案依交通部96年5月15日函示轉函本府,請本府將本案附屬事業建設先行陳報行政院核定為新建國家重大建設後,再行辦理航高放寬送審作業。

96.06.07

本府就本案基地全區航高限制放寬案其附屬事業建設部分,依據「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為新建國家重大建設。

96.06.15

行政院秘書處依本府就本案基地全區航高限制放寬案其附屬事業建設部分,依據「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為新建國家重大建設乙案,函行政院經建會審提意見。

96.06.20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興建期間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案召開第1次評選委員會議。

96.06.25

本局依遠雄公司送本案重辦環評之修正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轉送環保局申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96.07.03

環保局就本局96年6月25日轉遠雄公司所提具重辦環評之修正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乙案函示審查意見。

96.07.04

召開第4屆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第6次委員會會議。

96.07.12

向環保局辦理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變更開發單位為遠雄公司及文化局乙案。

96.08.02

本府依據環保局96年7月24日辦理本案環境影響評估現地監督乙案函示遠雄公司就本局所辦理之拆除工程及樹木移植工程之行為事實,業違反環評法第7條及第17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2條及第23條命立即停止開發行為及限期改善。

96.08.20

遠雄公司向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提送臺北大巨蛋案建築設計圖說辦理第2次審查。

96.08.21

本府依據遠雄公司96年8月14日向環保局之陳述意見書函本局說明拆除工程及樹木移植工程之事實行為。

96.08.27

行政院函復本府就本案基地全區航高限制放寬案其附屬事業建設部分,依據「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陳報該院核定為新建國家重大建設乙案,請本府依照該院經建會審查意見辦理。

96.09.03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60次會議審查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乙案。

96.09.05

本府發展局召開臺北大巨蛋案都市設計審議第2次幹事會議。本府函本局因違反環評法第7條及第17條規定,遂依同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命本局立即停止開發行為及限期改善完成,並開立裁處書處以60萬罰鍰。

96.09.17

遠雄公司就行政院函復本府就本案基地全區航高限制放寬案其附屬事業建設部分,依據「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陳報該院核定為新建國家重大建設,請本府依照該院經建會審查意見辦理乙案,提具意見函請本府參辦。

96.10.04

本局對環保局60萬罰鍰所為處分,依據訴願法第57條向本府作不服處分之表示,另依據訴願法第1條 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96.10.08

公園處邀請4位專家學者至寶湖國中進行現場會勘並指導樹木移植改善措施及預防樹木枯死情形再度發生。

96.10.23

召開本案用地交付時程展延協議第1次會議。

96.10.26

本籌備處與公園處討論提送樹委會之檢討報告,並至寶湖國中勘查已移植樹木之生長環境及調查已枯萎樹木之死亡原因及後續處理方式。

96.11.06

遠雄公司函送環說書至本局,本局於11月8日函轉環保局審查中。

96.11.28

行政院96年11月28日函覆,視本案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96.11.30

本案契約興建期間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由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96.12.10

遠雄公司函送環說書對照表,經本局於96年12月11日以北市教體字第09638814800號,函送環保局。96年12月18日環保局以府授環四字第09637156500號同意備查。

96.12.12

文化局召開第5屆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委員認為B區是否開挖仍需再行討論。

96.12.21

遠雄公司檢送「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至環保局審查。

96.12.26遠雄公司於96年12月26日將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圖函送本府都市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