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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日期案由
95.01.09本府召開甄審會第7次會議延續會議並獲致決議,除維持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及流標處理之決議外,並就不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部份,補具正當、具體的理由。
95.02.21

本府依據前掲甄審會第7次會議延續會議決議,以府函回覆最優申請人,就其不服本府94年7月19日函示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暨94年9月5日函宣布流標決定所提異議,重行異議處理。

95.03.02

最優申請人因不服本府前掲95年2月21日函之異議重行處理向工程會再提出申訴並副知本府。

95.03.3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最優申請人向該院聲請禁止本府辦理本計劃案重行公告招商之假處分,就準備程序開第1次庭。
92.04.06與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鑑界先前會勘,處理北側道路開發相關事宜。
95.05.0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案號:促0950001)函本府,其主文:「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其判斷理由略以:「本件甄審會所為不同意申訴人變更協力廠商及主辦機關宣布流標之決定均有違法之處,則主辦機關95年2月21日府教體字第09570927600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決定,於法亦有未合,應予撤銷,並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95.06.19

召開甄審會第8次會議,重行審理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乙案,並獲致決議,甄審會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為HOK S+V+E。

95.06.20

最優申請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回本案件行政假處分聲請。

95.07.03

北側道路鑑界完畢,亞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進行測量規劃工作並完成期末報告,將之送至本籌備處核定。

95.07.31

光復新村所有住戶完成點交作業及訴訟程序,

95.08.08完成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後,因時空條件變革須配合修正契約條文之議約議定程序。
95.08.14召開甄審會第9次會議,並決議通過本府與最優申請人議定之契約修訂條文,同時就最優申請人所送投資計畫書修正部份,由各委員提具修正意見,供本府於簽約後核定最優申請人所送投資執行計畫書草案之參據。
95.09.08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地上建物拆除工程(第2期)第2部分開工。

95.10.03

本府與「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簽約事宜。

95.10.13

地上建物第2期拆除工程第2階段竣工。

95.11.07

亞聯顧問公司將北側道路修正版乙式4份送交籌備處。

95.11.14

樹保委員會准予非受保護樹木自即日起按所提移植時間排程及移往去處處置方式進行移植作業。

95.11.17

臺北市政府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規劃說明會(博愛國民小學)。

95.12.06

地上建物第2期第2部分拆除工程順利完成驗收。

95.12.07

臺北市政府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規劃說明會II(松山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