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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審會會議之決議內容經主席當場裁示後即已生效

市府於108年10月14日都審第538次委員會有條件通過大巨蛋案審議,當日會議所做決議係經主席充分徵詢與會委員意見並詳加確認後所為裁示,一切公開透明。該日會議主席徵詢與會委員有無反對意見後做出決議,該決議由主席口頭宣布後再複誦周知,會議決議內容即已生效,並無爭議。
目前本市都審委員會審議案件,自104年都審興革制度以來,依案件類型可分為三種流程,分別為一般審議程序(全員委員會)、專案委員會及簡化委員會等三種,案件分流,審議效率提升。各級委員會依其職權進行審議,主席於會議當下裁示決議內容後即發生效力。嗣後依決議內容做成之書面紀錄,提報委員會「洽悉備查」,係因各場次審議會議並非每一位都審委員都有參加,為提供都審委員會委員知悉各場次審議會議決議內容所進行之程序。前開程序目的係為確保行政程序之完善,及維護本市各公私有開發案審議結果之明確性與公開性。
外界對於都審委員會紀錄於送請委員會洽悉備查程序時認為仍有機會推翻會議決議,純屬誤會,特此澄清!